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院)服务质量,方便有关部门和群众与本校(院)联系工作,增强教职员工服务观念,促进学校(院)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前来我校(院)联系工作等事宜的我校(院)在职人员,被询问的教职员工负有做好相应服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做好相应服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是指:首问责任人(包括电话询问),应负责与学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具体办事人员取得联系,必要时要把他(她)直接陪送到目的地。
第四条 具体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询问人,认真、负责地替询问人办理有关事项。能办的事应立即办妥;若因故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礼貌地请询问人在旁稍等;若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询问人讲明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委和拒绝询问及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内容,或因态度不好被询问人投诉的,经查实,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