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院)物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益,落实校(院)务公开制度,搞好学校(院)财务预算工作,切实推进物品采购的监管和廉政建设,保障学校(院)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工作遵循原则:⑴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⑵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⑶节约、实用的原则;⑷申报、审批、入库登记的原则;⑸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院)大宗物品的采购。大宗物品指教学仪器、实验器材、办公设备、教材、图书、医药用品等。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院)成立物品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物品采购工作的实施。根据采购内容,工作小组由物品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办公室、纪检部门等3—5人组成。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五条 年初,各有关部门根据学校(院)全年的总体工作安排,提出采购计划,列入财务支出预算。未列入财务支出预算的项目,必须由部门写出报告,报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凡采购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的物品,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列出需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要求等内容,审批后交物品采购工作组。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审批报告成立物品采购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回的物品,由管理使用部门按照学校(院)《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物品采购规定
第九条 实行集体采购制。遵循“品种规格对路、价格合理、品质优良 、数量适当、交货及时”的采购原则选择供应商,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一次性采购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由采购小组集体采购。凡一次性购置五万元以上的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定标后按规定签定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供应厂商按其销售政策经手的回扣,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扣率、金额、支付方式,任何人不得将明扣改为暗扣,保证学校(院)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物品验收规定
第十二条 购置的物品到货后,由采购工作小组、使用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核对验收,物品验收合格的,要做好物、帐分别造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使用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凡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调换,否则应予退货,杜绝不合格物品流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章 物品采购的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供货合同必须由学校(院)与供货单位签订,学校(院)职能部门一律不准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的条款应按照谈判或招标的要求认真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物品采购工作组负责人)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七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物品采购的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纪法规和学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做到:
1、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操作;
2、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
4、不得泄露标底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方协商;
5、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等;
6、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授回扣、好处费等;
7、不得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得私自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必须上缴学校(院);
9、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10、不得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
11、不得在具有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兼职;
12、不得私自为外单位从事相关采购工作并谋取利益;
13、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学校(院)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舟山广播电视大学(舟山蓉浦学院)
采购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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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负责人或科室 |
内容和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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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
物品使用者或科室 |
1、物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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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品型号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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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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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审批 |
1、科室分管领导 |
就是否立项购买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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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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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院)长办公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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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采购 |
物品采购工作小组 |
1、签订供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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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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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物源,派员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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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 |
相关专业人员 |
产品性能、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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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使用者或科室 |
检验型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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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保管员 |
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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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 |
物品使用者或科室 |
1、了解物品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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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人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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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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