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学校(院)民主管理,同时规范民主评议的程序,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1、民主评议制度纳入教代会法定程序。
2、每年学校(院)行政领导接受一次全校教职工或应届教代会代表的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前,被评议的学校(院)行政领导结合学校(院)工作和本人情况应向全校教职工或应届教代会代表报告一年来或阶段工作情况。
4、报告经由代表充分讨论后达成共识,会后将由工会综合,并以文字形式作出“评议结论”。
5、全体教职工或应届教代会代表按上级有关规定,给被评议的行政领导逐项赋分以无记名形式进行评议。
6、评议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并及时与被评议的学校(院)行政领导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