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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点击数: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8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学校(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基本要求

1、坚持民主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与水平。

2、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的事项,须提交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学校(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党政干部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防止权力滥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与措施。

2、研究并制订、修改学校(院)的年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3、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各类招生计划和实施办法。

4、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对外合作办学的重要事宜。

5、研究并决定学校(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学生、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研究并决定学校(院)有关规章制度、奖惩条例等事项。

7、研究并决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8、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内设机构的增设、调整、撤并及工作人员调整等。

9、研究并决定学校(院)中层干部的人事安排与后备干部的人选推荐与培养。

10、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师资队伍建设、党风政风廉政建设、班子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1、研究并决定推荐各类先进,党纪、政纪处分等事项。

12、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内重大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处理。

13、落实有关实事工程,落实大的资源配置、购置和调整。

14、学校(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重要的人事任免

1、学校(院)中层干部的调整与推荐任免。

2、后备干部的培养、推荐、选择、使用。

3、上级部门分配的各类会议代表、列席代表。

4、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人员,学校(院)评审人员组组成人员等。

5、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推荐与任免。

(三)重要项目的安排

1、涉及学校(院)重大建设项目。

2、涉及重大设施和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3、其它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研究并审定年度学校(院)经费预算安排和年度学校(院)经费开支情况。

2、研究并决定对外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干部教师培训等大额度的开支。

3、研究并决定涉及全校(院)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较大的资金安排。

4、研究并决定学校(院)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有关预算。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突发的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学校(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采用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合理性。

学校(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的三个阶段:

(一) 酝酿决策

1、由校(院)领导根据上级党组织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院)的实际情况,经与主要领导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院)“三重一大”问题的初步设想。由业务部门提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协商后提出初步设想。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涉及学生的问题事项应听取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的意见或建议。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行政领导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但不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提请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 事项议题,除重大突发事件与紧急情况外,其它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 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对所要决策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自己的意见。

对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班子成员的表达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部门或人员。

3、经领导班子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监督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的会议。

(三) 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行政管理部门客观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经论证确需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由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之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本单位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四) 责任追究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 事项的;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决策的;集体决定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及违纪违法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五) 监督检查

1、负责具体“三重一大”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负责的职责及时负责好,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院)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书记、校长为学校(院)“三重一大”实施工作的总负责人。

2、党委负责纪检监察的委员具体负责实施与落实的情况督察与检查。监察中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将有关学校(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实施制度通报给全体教职工,让全体教职工共同监督。

3、学校(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将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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