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检察人士称对行贿处理偏轻致被定罪者寥寥无几。如江西省检察院近两年查办了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2011年10月30日,新浪网)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现在对受贿犯罪的惩治越来越严厉。2011年7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就被依法执行死刑。但哪一个行贿者被判重刑的却很少听闻,即使追究法律责任的也不多。
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其实有些行贿者更为可恶,他们用很少的成本换取巨额的私利,他们不仅腐蚀官员,还损害公平正义,破坏市场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可以说他们带来的危害更大、更烈、更深。
对行贿者惩治不力,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不严。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不说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界限模糊,即使明了,那为了所谓的正当利益送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也不算行贿?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怪现象: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送钱拿到工程,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属行贿罪。企业有资质,也通过送钱揽到工程,不算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法律上讲不能构成行贿罪。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既不严密,也不严厉。对一般行贿罪,即情节不严重的,判刑为5年以下。且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有所交代,便可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二是执法偏软。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对口供的依赖。检方为了侦破案件,取得行贿人口供,形成证据链条,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如此低廉近于零的成本,怎不叫行贿者肆无忌惮!而行贿不绝,受贿就永远不止。要清除受贿犯罪,首先要严惩行贿行为,立法要严,执法要硬,使行贿者无漏可钻,无利可图。只有从源头上拧紧行贿腐败的“水龙头”,受贿犯罪才能干涸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