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规范学校(院)内部管理,结合学校(院)实际,修订教职工考勤、请假、调休管理办法。
一、考勤办法:
1、全体教职工按学校(院)规定的统一作息时间出勤。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月内发生2次记作半天事假,以此累计。
2、开会、学习等实行考勤制度,本人签到,办公室指定监签人员。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计半天事假,无故缺席1次计半天事假。
3、考勤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每月底报《部门考勤及加班情况统计表》《教职工月考勤及加班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核后交办公室。
4、考勤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年底统计,按有关病事假等扣发标准进行统一扣发。
二、请假、调休办法:
1、教职工请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或调休1天以上,均需提前填写《请假或调休单》,报办公室备案。请假期、调休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或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婚假、丧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需提供相关医院病假证明。不履行请假、调休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假、调休在1天以内(包括临时外出)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填写《请假或调休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核后送学校(院)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逐级签核后,送学校(院)办公室备案。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请假或调休的,按上述规定填写《请假或调休单》,逐级签核后报办公室。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请假、调休手续的,应及时进行口头告知,期满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
3、长期请假的(原则上一个月以上),提供请假相关依据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调休前没有发生加班时间的不得进行调休,只能作请假办理。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原则上连续调休不超过3天。
5、必须在发生加班时间的学期内完成调休,期末未调休完的天数全部清零,不再计入下一学期使用。
6、寒暑假加班天数计入下一学期调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