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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督办制度
点击数: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8

根据市教育局“实施社会满意学校”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学校(院)办事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圆满完成学校(院)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院)工作督办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校(院)长的指示和要求开展督办工作。

2、督办联系的对象为学校(院)各部门。

3、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与各部门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学校(院)年度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以及被市教育局列为重点工作的各项工作的落实、进展情况,向学校(院)领导汇报,并将有关领导的要求及时传达给有关职能部门。

4、对上级部门下达给学校(院)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学校(院)办理的各项工作等,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学校(院)领导的指示,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结时限,并及时掌握办理过程,适时进行催办和向学校(院)领导报告。

5、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或不能如期办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承办部门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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