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舟山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对象是具有法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二、培训学时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1年以上教龄的在职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至多24学时、其他短期培训12学时以上,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三、培训目标和内容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为主要目标,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类(教师职业道德、教师专业意识、教师综合素养等)、学科知识类(背景知识、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学科专业等)、教学技能类(课堂教学、教育管理、现代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等)、修身养性类(教师生理健康、教师心理健康、人际交往素养等);不同专业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重点课程模块。
四、培训类型及形式
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新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具体形式有集中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网络培训及学历进修等。
五、培训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1、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所辖区域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本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负责本级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地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其中的70%按人均标准拨付所属学校。制定和完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的政策。会同本级政府督导机构对各地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估。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学校发展及本校在职教师个人成长计划、需求,制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管理制度与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任务与要求,按计划实施好本校的校本培训,做好各类培训工作统筹部署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按要求每年提取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专项经费用于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并根据每位教师实际发展情况,做到有适度区别地制定教师人年均可使用经费标准。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落实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与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及专业职务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相挂钩的政策。
根据本市的教职工工资额度和生均公用经费情况,初定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的每课时经费报销标准为10—12元。
中小学教师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个人成长需求,认真制定个人5年成长规划和年度学习进修计划,按时完成报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服从任职学校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要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端正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年度和一周期的专业发展培训任务。
实行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当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14学时,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
发挥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做好教师的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等工作,逐步实现教师培训工作的高效公开、便捷有序、人性化、规范化管理。“管理平台”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各地各校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平台”。
2、培训的考核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县(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在培训周期或各年度内,有10%以上教师培训时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县区、学校;或者培训专项经费未予下拨的学校数量超过10%的县区;或第一年少于15%、第二年开始累计年平均少于20%教师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的学校,其师训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相关学校3年内不能申报各类示范性学校。
六、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等依据省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省定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省内外各类高等院校、师干训机构等,根据所承担培训项目的地域覆盖范围,报具有相应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项目审查并通过后,方可承担指定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具体项目任务。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培训机构应学习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各年度关于教师培训工作意见精神,结合省、市编制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与形式制作文案,并提交教育行政部门。
取得培训资格、承担具体培训项目的机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各环节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师资安排、培训组织、质量监控、效果反馈、培训资源组合、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和生活后勤服务的规范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前后要就培训质量进行学员无记名测评,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培训单位未经资质认定和审核批准不得举办任何项目的教师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制定培训机构与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教师、学校和社会反映,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予以警告并勒令限期整改,若复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七、培训相关政策
1、实行教师年度考核与技术职务评定和专业发展培训挂钩制度。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年度考核时,要审核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未完成当年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教师,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要审核教师本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当年申报相关职务条件。
2、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组班教师批准。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旷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六分之一、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3、属于培训对象,正在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提高学历层次系统培训的教师,其参加的学时数可折算成相应学时。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自入学注册至取得毕业证书的各年中,一般每年可以申请折算成36培训学时(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时段不计学时),但不能以此申请免修一次90学时的集中培训和每年24学时的校(园)本培训。
4、离退休不到五年的教师可申请免修一次90学时的集中培训,但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6学时的培训。
5、属于培训对象,承担集中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其教学学时数可折算成相应培训学时。每一教学学时可以申请免修集中培训3个学时。
6、为了不影响师干训机构2011年上半年集中培训工作的开展,凡参加2011年上半年集中培训的教师,其培训学时数可计入教师第一个周期内培训的学时数。
7、未将年度校本培训计划交相应教师培训机构备案的学校,校本培训学时不予以认定。
8、教师经所在学校和相应教师培训机构批准,可以跨县(区)、市甚至跨省参加培训,其培训学时数计入教师周期内培训的学时数。
八、其他
1、教师参加市级指定项目培训(指市级骨干培训和部分专题培训等)的费用承担,原则上确定为教师所在学校承担30%、市专项经费补助70%。
2、有关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目、要求等,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办法》(另发)。
3、 新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训仍按“一年入门、三年成型、六年成才”的培养模式进行,但培训的学时数不得低于《若干规定》要求。
4、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周期内参加班主任工作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5、每一学科培训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学科研究小组根据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6、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年为一个周期。